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分支机构: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河南 | 云南 | 辽宁 | 湖南 | 安徽 | 山东 | 新疆 | 江苏 | 浙江 | 江西 | 湖北 | 广西 | 甘肃 | 山西 | 陕西 | 吉林 | 福建 | 贵州 | 广东 | 四川 | 青海 | 西藏 | 海南 | 宁夏 | 内蒙古 | 黑龙江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
0
更新时间:2023-11-17 点击次数:484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购买资产规则》

日期:2023-11-17  来源: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作为重组支付工具,定向可转债由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置入优质资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定位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等规则的“特别规定”,结合重组交易特点,就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性规定。全文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在适用原则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除适用本规则外,还需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在发行条件方面,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同时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转股股份来源于回购的除外)等多重条件;在定价和锁定方面,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在权益计算方面,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交易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支付。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总体认可,并提出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了有关分期解锁安排、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等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推动上市公司用好定向可转债等多元化支付工具,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第58号公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
关注微信视频号
扫码关注
关注网站二维码
扫描访问

机构概况 | 综合新闻 | 教育培训 | 产业信息 | 政策法规 | 教学基地 | 专家学者 | 下载专区 | 举报投诉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202026 China Commodity Circulation Productivity Working Committee. All Rights Reserved

惠民培训网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3449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