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分支机构: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河南 | 云南 | 辽宁 | 湖南 | 安徽 | 山东 | 新疆 | 江苏 | 浙江 | 江西 | 湖北 | 广西 | 甘肃 | 山西 | 陕西 | 吉林 | 福建 | 贵州 | 广东 | 四川 | 青海 | 西藏 | 海南 | 宁夏 | 内蒙古 | 黑龙江 |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新闻 > 媒体报道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0
更新时间:2023-10-25 点击次数:915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六、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附件: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pdf

附件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pdf

相关文章: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
关注微信视频号
扫码关注
关注网站二维码
扫描访问

机构概况 | 综合新闻 | 教育培训 | 产业信息 | 政策法规 | 教学基地 | 专家学者 | 下载专区 | 举报投诉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202026 China Commodity Circulation Productivity Working Committee. All Rights Reserved

惠民培训网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34492号-1